紫馨蕊岚 - 2008-10-24 10:22:00
对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背景,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昨日表示,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受了多方面的严峻考验,克服了特大自然灾害和世界经济金融形势急剧变化造成的冲击,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世界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国际经济环境中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可能产生的影响,支持扩大内需,提高对居民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金融服务水平,保障民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民银行对商业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适时进行了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同时表示,我国地域广大,各地土地成本不同,房地产市场冷暖不均;此外,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住房消费习惯等有较大差异。此次政策调整既与前期政策相衔接,又避免“一刀切”,赋予金融机构更大的自主决策空间,兼顾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贷款需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区别对待的和谐社会理念。
金融机构将继续在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等方面支持合理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按照此次出台政策的要求,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积极支持,体现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原则。对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金融机构适当予以提高。
有购房者关心,如何确定已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对此央行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于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尚未偿还部分,其利率调整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是首次购房或非首次购房、自住房或非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等是否属于普通住房,以及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等风险因素的综合评估;二是贷款合同对于贷款利率调整方式的约定。金融机构应按原贷款合同约定条款,在综合评估风险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已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尚未偿还部分的利率水平。
根据此次出台政策的要求,金融机构将会在2008年10月27日前完成实施细则的拟定工作。之后,借款人可就自己关心的问题向贷款银行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