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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馨蕊岚 - 2008-11-10 10:19:00
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也将规划一定比例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小区的建筑密度和绿化也将严格控制,昨天,市规划局公布《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了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一系列技术标准,防止建成密密麻麻的“鸽子笼”,今后入住的居民将能比较舒适。

建筑密度、容积率将严格控制

■中心城范围内单个开发地块住宅净容积率原则上控制不超过3.0

■建筑密度原则上不超过30%

据了解,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居住对象主要为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就近安置住房项目也将参照该意见适用。

为避免将来的保障性住房过于拥挤,该意见明确,中心城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单个开发地块住宅净容积率(以下同)原则上控制不超过3.0,有条件的地块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3.5;位于郊区外环线附近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控制不超过2.5,有条件的地块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3.0。

建筑密度原则上不宜超过30%。在满足居住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保障性住宅房型、朝向等多样化设计,体现紧凑型、小户型住房的建设导向;并注重合理确定户型比例,适合不同社会人群的居住需求,同时也可以充分利用城市空间,有效降低建筑高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绿化方面,绿地按标准配置确有困难的,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附近地区内综合平衡;位于郊区外环线附近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按标准配置绿化确有困难的,经征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25%。

保障性住房也有泊位规划

■中心城区车位与家庭比例约1:3,郊区约1:2.5

保障性住房尽管面对中低收入家庭,但并没有忽视停车泊位的规划。规划部门表示,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尽可能选址于交通便捷地区,并应在地区交通规划制订和实施中优先保证公共交通设施的配套完善,做到合理规划,同步建设,确保居民出行方便。保障性住房项目应根据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及房型设计合理配置停车位,非机动车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机动车泊位可适当减少,一般按照中心城内0.3辆/户,中心城外0.4辆/户标准配置,若确因场地限制,无法满足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的,可根据基地情况,由规划、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车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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