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评估费应该缴多少?杭州的张先生夫妇在购买二手房后发现,中介公司瞒着自己,收取了最高标准的评估费,而这笔费用其实是可以讨价还价的。可当张先生提出质疑时,房产中介却不肯承担责任,并声称自己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的”。这评估费该缴多少,究竟由谁说了算?早报记者展开了一次独立调查。
加盟店看房 签约却在总店完成
今年5月初,杭州的张先生和妻子王女士在住商不动产宏桥景芳店相中一套房子:位于景芳三区,建筑面积47.79平方米,售价55万元。
“当时,店里的置业顾问很热情。5月5日晚,我们第一次去看房,对房子的地理位置、大小、结构、价格都比较满意,看房之后第二天就去签了合同,决定买下。”
张先生告诉记者,合同是在天目山路上的住商不动产总店签订的,合同上注明的中介公司是“杭州互动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介绍之后才知道,“住商不动产”是杭州互动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而宏桥景芳店是住商不动产的加盟店。张先生没有多犹豫,为尽早拿到“三证”,随后向住商不动产的银行账号支付了50691元的税费以及1.3万元的中介费。
收据有异样 评估费用受到质疑
因有事耽搁,6月底,张先生拿到了房屋买卖代收付款客户汇报表和一叠收费票据。
“可就在这叠票据中,我发现一张抵押评估费收据和其他的正规发票不同。”张先生对记者说,“这张收据看起来像中介公司自己出具的,和其他的发票、收据都不一样。”张先生向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咨询这笔抵押评估费,工作人员告诉说,这笔评估费属于“税费”,是按房子总价55万元的0.42%收取的,为2310元。
张先生又对照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买卖代收付款客户汇报表”,表中列出了所有的费用支出。在这张表中,抵押评估费一栏中写着“收款金额:2310元”,但随后的“付款金额”却是“0元”。在汇报表的最后,还有一栏“客户审核签名”,但栏内却写着工作人员叶某的名字。
张先生怀疑,汇报表里的费用有问题。于是查询相关资料,结果发现有新闻报道称,评估公司其实是可以由购房者自己寻找并确定的,而且价格甚至可以打4折。但这些内容,房产中介公司却从来没有向他透露过。张先生起了疑:“很明显,中介公司对评估费有所隐瞒。”
加盟店退出 总店认为与己无关
张先生就此联系中介公司,但得到的结果是“评估费是国家规定的,2310元必须上缴”的回复,且没有任何回旋余地。
今年10月底,张先生向杭州市消保委投诉此事。10月30日,消保委邀请投诉人、住商不动产总部、宏桥景芳加盟店进行现场调解。约定调解时间为上午9点半,但消保委工作人员、消费者等了一个多小时,住商不动产总部和宏桥景芳加盟店的工作人员迟迟未出现。
记者随后陪同张先生夫妇前去住商不动产宏桥景芳店。店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负责人汪小姐不在。经过多方联系,终于通过电话联系上汪小姐,但她明确表示不接受消协的调解,“中介在整个过程中,不该收的钱一分也没收,更何况评估费只是代收的。”
记者又联系了住商不动产总部的负责人。负责人表示,今年9月份,住商不动产宏桥景芳店已正式退出住商不动产体系。总店陈小姐告诉记者,加盟性质的门店都有自己的独立法人,属于独立运营。“这起投诉,应该由宏桥景芳店自行处理,退出体系后该加盟店已与总店脱离关系。”陈小姐表示,每个加盟店都有各自挂钩的评估公司,房屋评估这一程序的操作是由各加盟店自行负责的。
对于这样的答复,张先生认为不合理。因为双方在住商不动产总店签订合同、交付款项,整个买卖过程都发生在总店。即使现在门店退出了加盟体系,但房子买卖时加盟店仍属住商不动产管理,总店当然应该承担责任。
消保委认定 此举侵犯了知情权
据悉,《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明文规定:“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委托人进行房产价值评估”、“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必须在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委托评估,评估费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不同意由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委托评估的,应允许委托人自行委托。”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是有权利自行挑选评估机构的。
杭州市消保委表示,买房过程,住商不动产未告知消费者该项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补偿。
0.42%属最高标准
消费者可讨价还价
仅评估费可以打折,0.42%的收费标准也是有猫腻的。根据杭州张先生的投诉,记者调查发现,0.42%是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的最上限;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下浮是“不限”的。中介公司借口“国家规定”,其实是想多收费。
评估费打折
成业内“公开的秘密”
昨天,记者以买房者的身份咨询了杭城多家二手房中介公司。朝晖路一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评估费可以向公司汇报,应该可以打8折。”记者随后又电话联系一评估公司询问折扣,得到的答复是:“6折,如果房子大,还可以再谈。”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即使是7—8折的优惠,中介仍有利可图。因为,评估公司收取的评估费,大多会返还一部分给中介。这个部分,往往在30%—50%不等。这个行业潜规则,有些类似消费者在汽车公司买车,由汽车公司代办保险,即便汽车公司给消费者7—8折的优惠,保险公司仍会返一部分“代理费”给汽车公司,少则5%—10%,多则30%。
0.42%的标准
已是规定收费的上限
对于资产评估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怎么界定的呢?记者从物价部门了解到,我省对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是有明文规定的:评估金额100万元(含)及以下的为3.5%。,100-500万元(含)为2.5%。,500-2000万元(含)的为1%。,2000-5000万元(含)的为0.5%。,5000万元以上0.1%。;分档累进收费,可上浮20%,下浮不限。
按照这一规定,0.42%的标准,明显属于规定标准的最上限“3.5%。×1.2=0.42%”(公式中的1.2为最高上浮20%)。中介公司按照0.42%的标准收取费用,且告诉消费者是“国家规定”的说法,明显存在误导的嫌疑。
对此,杭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0.42%的标准收取评估费是可以的,但必须告知消费者,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了20%;否则就涉嫌误导。另外,在中介公司的店堂内,也必须张贴收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